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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為核心 最高檢首次針對案件質量研制評價指標
- 時間:2020-04-27 09:59
- 來源:建設行業信息網
4月26日,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制發《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下稱《評價指標》),建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據悉,這是檢察機關首次針對案件質量研制評價指標,通過51組87項評價指標的綜合、靈活運用,可實現對檢察機關主要司法辦案活動的質量評價。
《評價指標》涵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主要案件類型、主要辦案活動、主要訴訟流程,以及立案監督、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所有檢察監督方式,共計51組87項。
通過不同指標的組合,一是可以實現對某個地區、某個檢察院、某個業務條線或者業務部門、某個檢察官辦案質量的評價,并可以進行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個人之間的橫向對比。二是可以實現對涉及國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類案件的質量評價,如通過對相關辦案情況的評價,多維度了解落實平等保護民營經濟、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開展情況。三是可以實現對特定訴訟環節辦案質量的評價,如可以選取不捕率與不捕復議/復核率、不捕復議/復核改變率形成指標組,綜合反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于逮捕標準把握的差異程度、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的辦理質量以及檢察官釋法說理工作的質量。另外,不捕率這一指標也可以跨辦案流程與捕后不訴率指標組合運用,引導檢察官準確把握逮捕標準,避免錯捕和不必要的羈押。
據了解,在各項評價指標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標。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董桂文解釋說,“案-件比”是指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系。“案”是指發生的具體案件;“件”是指這些具體的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案-件比”中“件”數越低,說明“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少,辦案時間越短,案結事了,當事人對辦案活動的評價相對越高,辦案的社會效果越好。
(責編: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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